党校通〔2017〕1号
关于举办第五十八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通知
各分党校:
为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切实提高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党校研究决于4月-5月举办第五十八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4月中旬至5月中旬。
二、培训地点:由各分党校自行确定。
三、培训对象:参加培训的学员要求是年满十八周岁已向党组织递交书面入党申请书并被党支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教职工。具体名额分配为:一、二、三年级按学生人数15%的比例推荐,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再参加培训;职工参训不作名额限制。
四、培训内容:集中培训分专题开展,系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知识,教材由学校党校统一订购;课外自学环节,研读党校所推荐的参考书目,同时安排学员开展1-2次学习讨论,组织参加1-2次有意义的课外活动,撰写1篇思想汇报或学习心得体会。
(一)专题理论学习内容
第一讲:形势与政策专题报告;
第二讲:党的发展历程与党的性质
第三讲:党的宗旨和指导思想;
第四讲:党员的基本条件和发展程序
第五讲:党的组织原则、纪律和作风;
第六讲:专题教育片。
(二)课外自学参考书目
(1)《共产党宣言》;(2)《中国共产党章程》;(3)《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教材》;(4)《中国共产党员发展细则》(2014年6月修订);(5)《纪念白求恩》、《为人民服务》、《愚公移山》等毛泽东著作;(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读本》;(7)《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读本》;(8)《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9)《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10)《认真学习党章 严格遵守党章》(习近平);(11)《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12)《全国大学生先进事迹选编》。
五、培训要求
1.理论学习。各分党校要严格遵守学校党校培训工作的各项要求,认真制定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表,所聘专题授课教师原则上应为学校党校师资库在库人员;分党校要组织好课堂教学,要求学员在认真听讲时要做好学习笔记,对学员的课堂笔记和学习心得进行检查。
2.学习讨论。各分党校要合理安排时间,组织学员进行学习讨论,以小组讨论为主、集体讨论为辅。学习讨论活动要安排政治辅导员、学生党员和党员发展对象参加并指导。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每位学员要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撰写学习心得或思想汇报。
3.课外活动。各分党校要把党校教育培训的课堂教学和课外教育有机结合,把理论学习实践和学生党建工作统筹推进。课外活动的具体内容,由各分党校结合学院党建工作实际自行决定。
4.考试与考核
(1)学员结业时必须参加学校党校组织的党的基本理论知识的考试。结业考试由学校党校统一安排,各分党校具体组织实施。考试试题从学校党校试题库中抽取,具体内容以专题授课内容和十八大新《党章》为主。
(2)各分党校要对参加培训的学员进行综合考核,即对学员在学习期间的总体表现,包括出勤、自学、听课、讨论、活动及考试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3)考核和考试合格者由学校党校统一颁发结业证。学员考核结果和学习总结一同存入本人入党积极分子档案。
5.总结表彰。培训班结业时,各分党校要根据学员考试与考核的情况,参照《优秀学员评定条件》,按8%的比例评选出优秀学员并进行表彰(以全体参训学员人数为基数)。
培训结束后,各分党校要对本期培训写出书面总结,同时将《第58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员学习鉴定汇总表》(含优秀名单)报校学校党校存档(电子文档发送至lddangxiao@163.com)。
六、其他事项
1.各学院党委、党总支要加强对分党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从政策、人员和经费上保证分党校工作的正常开展。
2.各分党校要配备好班主任,切实做好分党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尽量将课程安排在周六、周日,凡与教学(含公选课、跨选课)、实习等时间相冲突不能正常参加培训的学员,暂不推荐。
3.各分党校独立开班。教工、没有成立分党校、不能独立开班(培训人数少于60人)的分党校,请4月20日前将培训名单发到学校党校,培训工作由学校党校统一安排,具体要求见《关于举办第五十八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通知(2)》(党校通〔2017〕2号)。
4.请各分党校于4月28日前将培训班的教学计划(含授课教师、授课安排表等)、参加培训的学员名单及分组情况报学校党校审批(附电子文档),并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不得随意更改。
其它未尽事宜可与王仲老师联系,电话:85623161/62265,邮箱:lddangxiao@163.com。
附件一:第58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计划表
附件二:第58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员推荐表
附件三:第58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员学习鉴定汇总表
中共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委员会党校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